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2、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
3、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项目详情:
1、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50%,按一定比例补助,无偿补助的资金最高达100万。
2、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75%的加计扣除比例。
3、对其研发及中试阶段科研费用,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4、多方式更为便捷地获得授信贷款,还可以享受政府贴息奖补资金。
1、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业、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3、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荣誉、检测报告、成果证明等材料。